縣男子吳金城在2年前以7萬元代價,非法包攬新竹縣一處房屋的清運工程,指示同夥羅男將廢棄家具、垃圾,載往苗栗縣土地隨意傾倒堆置,一審依違反廢清法,判刑1年4月,全案上訴二審後,駁回上訴,但考量吳男已將土地恢復原狀,宣告緩刑4年,期間須提供160小時義務勞務,接受法治教育,付保護管束。
判決指出,吳男與羅男都明知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依法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文件。然而,吳男在2024年10月5日,受不知情的陳姓女子委託,以7萬元的代價,承包清運新竹縣某房屋內的廢棄家具、油漆桶、廢塑膠、電線與生活垃圾等一般事業廢棄物。
吳男隨後指示羅男在同年月7日某時許,兩度駕駛車輛至上址載運廢棄物,前往苗栗縣某土地上違法傾倒堆置。羅男從中獲取2000元報酬。全案經警會同苗栗縣環保局至現場會勘後查獲,移送苗栗地檢署依法提起公訴。
苗栗地院審認,吳男、羅男基於單一犯意,在密切接近的時間內,反覆從事非法清除行為,侵害同一環境保護法益,應論以共同正犯。
法官審酌,吳男明知未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卻為貪圖私利非法清運,影響當地環境並危害公共利益。惟考量其傾倒的並非有毒事業廢棄物,且僅清運2車次,危害程度相對較低,考量吳男犯後坦承犯行、尚未將土地回復原狀等態度,判1年4月。
全案上訴台中高分院後,近日審結,二審認定,認定原審量刑妥適,駁回上訴,但考量吳男已將土地恢復原狀等情狀,認為吳男經此偵審程序應知所警惕,無再犯之虞,依法宣告吳男緩刑4年。
另為確保吳男記取教訓,建立正確的環境保護與法治觀念,諭知吳男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機構、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的團體,提供160小時義務勞務,接受法治教育課程4場次,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全案尚未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