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某美術工作室陳姓負責人指控後王姓美術女老師,在經營藝術工作室,涉嫌使用在原東家習得的「中秋月兔」、「西瓜」等23個雷同的畫作主題進行教學,要求賠償30萬元。法官審理後認為,該合約條款已構成「離職後競業禁止」,卻未依法給予勞工合理補償,加上無法證明有具體文字教案遭竊,判決原告敗訴,畫室眼睜睜看著心血結晶被使用,卻面臨討不回公道的困境。
據判決,陳姓負責人於2014年間於朴子市開設美術工作室,主打多元創新美術教案,隨後在嘉義市開設分部。王女自2018年底起受僱擔任美術老師,雙方簽有勞動契約。2022年中旬,王女以準備教師甄試為由辭職,隨後與配偶在台南市經營新工作室。陳姓負責人發現,王女經營的工作室社群平台出現如「中秋月兔」、「西瓜」、「水墨山水畫」、「富士山」、「星夜」等23款與原東家如出一轍的繪畫主題,認為她違反勞動契約中的保密與自營相同機構等約定,索賠30萬元。
王女在法庭上反駁,原工作室起訴所附的教學流程文字內容是臨訟所製,她任職期間從未見過。同行的其他美術老師也出庭作證表示,每周二大家聚集在教室時,負責人都是以「口頭教導、當場示範作畫」的方式告知當周主題,並沒有發放具體的文字教案,且工作室的線上電子教案影片,一般老師根本沒有權限觀看。
法院審理,該勞動契約雖名為保密條款,但限制的範圍和效果,實質上已限制了王女離職後的職業選擇自由,屬於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依照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規定,雇主若要限制員工離職後的就業,必須給予合理的資金補償,但負責人自承並未給予任何補償金,因此該約定依法無效。此外,刑事部分檢察官也已做出不起訴處分,法官認定原工作室無法舉證王女有偷竊或傳播具體課程內容的行為,駁回原告之訴。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