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韋廷、網紅律師簡大為受律師懲戒委員會決議停止執行職務,律師是由國家頒發執照的特准職業,懲戒機制確有存在必要,但處分違規、違法的律師效果卻極其有限,屢被外界譏為「抓癢罷了」,只要不除名拔掉律師資格,被付懲戒律師還是有生存之道。
律師懲戒分倫理研習、警告、申誡、停止執行職務與除名,停止執行職務最多兩年。前律師張權辦理法官貪瀆案教唆偽證判刑確定,前總統陳水扁貪汙判刑定讞,都失去律師資格;然而,多數律師懲戒案件未達除名程度,處分效果往往遭質疑是高高舉起、輕輕放下,影響的是整體在野法曹形象。
大法官尤伯祥二○二三年資格審查時,雲林縣前縣長蘇治芬爆料他在當律師時教唆偽證,尤辯白說是誤會一場,甚至稱「這是律師該做的事」。尤的說法,反映律師執行職務時界線的認定往往存在爭議,而行事遊走法律邊緣者大有人在。
懲戒律師停止執行職務,就是律師不能出庭、不能參與法律協商、不能提供當事人法律諮詢等,但如果關門執行業務,到底有沒有遵守懲戒規定無人知曉。而且,停止執行職務不必然要解除委任案件,處罰不痛不癢,只是顏面上難看。
根據律師法及律師倫理規範,律師對當事人有告知義務,當律師受懲戒處分停職時,應主動告知當事人,以確保當事人的訴訟權益不致受損,但律師與當事人如何建立默契,恐怕才是律師更在意的事。
近來,愈來愈多律師捲入洩密、偽證、滅證案,全國領牌律師超過萬人,懂得走訴訟巧門的律師,未必不受市場歡迎;律師是民間人士,懲戒要求雖不能比照法官、檢察官,既是觸犯刑章,總得端出懲戒機制數落一番,但形式上意義可能大於實質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