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前署長顏旭明被控假公濟私,任內拿公費宴請親友,又把署長公務車當私家車,多次開回南部探視父親,五月發動搜索,查出顏詐領公款一萬三千餘元,台中地檢署昨依貪汙等罪起訴顏,請法院考量顏坦承犯行、繳回不法所得,建議緩刑。
檢方調查,顏旭明二○二三年八月廿二日至二○二六年五月十四日擔任署長期間,每月得檢具原始憑證支領首長特別費一萬八一○○元,但用途限於「因公所需之招待饋贈等費用。」
檢調發現,顏旭明(六十三歲)二○二四年十月十九日、十二月七日及十二月十五日,三度和親屬家庭餐敘,赴新北市來得福餐廳、金門金許園餐廳飲宴,各消費三○八○元、五二四○元及二五六三元, 顏明知非公務支出,卻以「與民間友人餐敘」不實名目,將三次消費收據交由署內核銷,詐得一萬八百八十三元。
此外,環境管理署配有署長用的公務電動車,同樣僅限公務使用,顏卻自二○二四年七月至二○二六年五月間,一共十四次從南屯辦公室開車南下,前往雲林虎尾探望父親,統計eTag費用一三一三元、電費一六二五元,共獲二九三八元不法利益。
檢調五月十三日兵分七路搜索,檢方訊後依公務背信等罪命顏旭明以卅萬元交保,限制出境出海;檢調偵訊時,顏坦承三次餐敘都是和親友私人聚會,但卻將開銷向環境署申領首長特別費,也有駕駛公務車回南部探望父親,與和父親聚餐。
檢方認為,顏旭明身為環管署署長,位居機關要職,理應奉公守法、廉潔自持,卻漠視規章,利用職務上機會詐領特別費,並將公務車挪作私人使用,公私不分,多次假公濟私,對公務員造成嚴重不良示範,用特別費支付家庭聚餐,引發社會負面觀感。
檢方指出,顏旭明詐取財物每筆五萬元以下,金額非巨,犯後自白、繳回不法所得,並了解自己行為謬差,昨依貪汙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故意犯背信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