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立委被控詐領助理費一○八萬元,並假買賣沙鹿莊園豪宅,一、二審依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七年十月徒刑,案件上訴,認為原判決有未調查釐清之處,昨撤銷、發回台中高分院更審。顏表示,發回更審不僅是還他一個公道,更讓關心司法公正的人,看見真相有被還原的機會。
最高法院指出,二審判決未釐清檢察事務官詢問前是否已發覺顏寬恒涉貪汙犯行,且未觀察、綜合評價顏的全部供述,僅擷取語意不明的部分,作為認定顏未聘雇苑裡營造負責人林進福為公費助理的依據,證據評價欠缺合理性,事實尚未釐清。
最高法院也認為,二審未指出認定將林進福立院助理薪資紀錄在顏寬恒的代收款依據為何,事實還有不明之處;另判決認定顏、林是藉掛名「人頭助理」詐領助理費,但又說明林申報為助理後,曾替顏跑婚喪喜慶、處理民眾請託等選民服務,也有證人證述、照片可證,此部分認定與證據不合。
檢方起訴指出,顏寬恒因莊園竊占國有地被告發,便以借款為名、以四五一五萬元賣給設計師張于廷,並和妻子及林進福共謀,由張購買豪宅;另顏以林為人頭詐領一○八萬元助理費。
台中地院依貪汙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顏七年十月徒刑、偽造文書罪判六月得易科罰金之刑;林進福也分別判七年八月、六月徒刑,兩人被訴竊占無罪。
台中高分院認定,顏寬恒、林進福及張于廷就買賣磋商陳述互相矛盾,豪宅占地面積甚廣,所有權人不同,成交總價四五一五萬元,但磋商至簽契約、移轉登記短短數日,張簽約前也未了解或查看買賣標的,金流則是林籌謀,足見款項出入是為掩人耳目。
二審認為,顏偵訊供稱林沒擔任過助理,且林妻製作「顏董代收代付總表」,立院確實核撥至林帳戶一○八萬元,列載顏各類代付款支出,可認助理費被挪用為顏私人開銷,維持一審判決,因偽造文書、竊占部分不得上訴第三審而確定。
顏寬恒辦公室聲明,感謝最高法院檢視諸多爭點與疑義,相信「司法不能有顏色」,未來與律師團在更審程序捍衛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