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姓婦人5年前徒步行經新北市區六張街時,踩到破損水溝蓋而向前摔倒,造成顱內出血、胸椎骨折、牙齒斷裂等,她提告請求國家賠償,一審判三重區公所應賠償315萬餘元,案件上訴,今改判區公所應賠償138萬餘元,游婦可上訴,區公所則不得上訴。
游婦主張,三重區公所應隨時注意管理維護路旁水溝蓋,發現水溝蓋破損時應更換或填補,防止路人絆倒受傷,但區公所卻疏於注意,使水溝蓋破損形成凹洞,害她2021年12月11日經過時,踩進破損處摔倒在地,導致顱內出血、胸椎骨折、牙齒斷裂等,至今無法痊癒,請求賠償醫藥費、看護費、精神慰撫金等,共492萬餘元。
三重區公所反駁,水溝蓋雖有些微破損,但上述平整,不影響用路安全,區公所也會定期維護保養,管理上沒有疏失,並認為游婦若有看著水溝蓋便不會受傷,請求駁回訴訟。
一審根據監視器畫面,認為游婦踩進破損處才會跪地摔倒,認為水溝蓋確實有破損,區公所事後也有填平破損處,認為公所未善盡管理維護之責。
不過,一審也指出,游婦應可判斷水溝蓋破損而即時閃避,難以認定游婦有盡注意避免義務,認為區公所應負擔70%過失責任,判決賠償315萬餘元。
案件上訴,高院認為水溝蓋事故當時確實有明顯破損、凹洞,且面積不小,區公所應負賠償責任。不過,經鑑定認為游婦術後3個月有回復的可能性,認為請求看護費應以16萬餘元為適當,改判區公所應賠償138萬餘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