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前曾提告主張社為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行政訴訟吞敗確定。教育部再提民事訴訟,請求確認與國語日報社的捐助法律關係存在,一審認為國語日報社並非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判決敗訴。案件上訴,今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可上訴。
教育部主張,教育部為推行國語政策,1948年要求台灣省國語推行委員會,以1萬元金圓券、政府全部出資方式籌設國語日報社,並發行創刊號,之後成立國語日報社公司,也完全由國語會實質經營控制,人事均由國語會指派,資產、資源全來自於教育部、國語會的預算。
教育部認為,國語日報社公司是以公產作股,沒有任何私人出資,認為國語日報社是百分之百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並為政府執行公共政策,請求法院確認雙方捐助的法律關係存在。
國語日報社反駁,公司是由方師鐸等17名發起人出資申請設立,沒有接受政府撥款、捐助或編列經費,財產均自給自足經營所得,公司人事和業務運作也依循公司章程,沒有受任何政府機關控制或指示,因此國語日報社為私人捐助的財團法人,與教育部之間沒有捐助關係存在。
一審認為指出,國語日報縱使源於教育部挹注資金、政府提撥器材成立,但1949年間因經費不足,將資產清算後清理債務、資遣員工,所注資金已不存在,之後國語日報就未再借用政府房地、資產營運,國語日報董事會成立也未由政府出資。
法院認為,根據經濟部查驗意見、公司章程等資料,國語日報社公司確實由方師鐸等17名股東於1956年2月18日出資設立,之後公司決議解散,並將公司資產悉數捐給財團法人國語日報社,可見並非由政府捐助而成立,認定雙方沒有捐助法律關係,而判決教育部敗訴。
教育部提上訴,高院指出,經調查國語日報社是全體董事決議將組織變更為財團法人,且是1960年2月17日設立登記,登記資料均記載捐助人為國語日報社全體股東,捐助財產為135萬4387餘元。
高院指出,教育部雖主張捐助財產是其所有,但依證據顯示,捐助財產來自國語日報社公司,而該公司經過多年營運,已累積自身盈餘並受有社會各界協助,無法證明該公司的資產均為省國語會及教育部所出資。
高院認為,國語日報社公司與教育部屬不同人格,本件捐助財產既全數來自國語日報社公司,自然不能認為是由教育部所捐助,再度判決教育部敗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