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姓男子去年擔任志願役上兵期間,藉前往空軍軍官學校支援任務暫停之際,未依軍事命令歸建的原服務部隊,反而逕自返家休假,無故離去職役達9日,影響部隊紀律,台中地院依無故離去職役逾6日罪,判刑王男2月,可易科。
判決指出,王男是空軍志願役上兵,駐地在台中清泉崗基地,去年3月24日至4月29日期間,他奉派前往高雄市岡山區的空軍軍官學校,支援該校鑑測中心的體能鑑測任務。依據部隊指示,支援期間為每周一至周四,每逢周五即需歸建清泉崗基地,周六、周日休假。
但空軍官校鑑測中心因配合演習任務規劃,在同年4月2日至4月18日期間關閉站點,鑑測中心曾姓主測官在4月1日晚間6時召開檢討會時,已口頭明確告知所有支援人員,應自行歸建返回原服役單位,並在4月20日再返回鑑測中心繼續任務。王男聽聞指令後,在當晚7時12分許離開空軍官校。
王男本應於4月2日依令歸建部隊,但仍基於脫免職役的犯意,故意未向駐地長官回報,暫時不需支援一事,不僅未返回原部隊,更逕自在家休假,直至4月20日晚間7時42分才返回空軍官校,經扣除例假日後,無故離去職役達9日。
因駐地人員辦理止伙業務時,察覺空軍官校搭伙名冊與支援名冊存在出入,經士官長主動詢問王男後,才發現此情,案經台中憲兵隊移送台中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依法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一審審酌,王男在案發時身為志願役上兵,卻無正當理由未按時歸建,逕自在家休假長達9日,無視軍事命令之要求,導致部隊勤務紀律受有損害,但考量憲兵隊詢問、偵查中都坦承犯罪,也無故意犯罪的前科紀錄,犯後態度及素行尚屬良好。
一審依陸海空軍刑法的無故離去職役逾6日罪,判處王男有期徒刑2月,可易科6萬元,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