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鄉去年發生一起超商旁開槍案。蔡姓男子為替陳姓友人出氣,與孔姓男子談判並將其毆傷,隨後獲知孔男欲尋仇,便邀集另名蔡姓、陳姓、吳姓、黃姓友人於隔日凌晨在攤前埋伏。眾人分持手槍、衝鋒槍朝孔男乘坐車輛連續射擊,子彈更波及附近小吃店。嘉義地方法院日前審結,依持非制式衝鋒槍於公共場所開槍射擊等罪,分別判處主嫌蔡男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其餘4名共犯則判處7年4月至3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主嫌蔡男在2021年間某日向他人購得具殺傷力的衝鋒槍與子彈。因為陳姓友人先前多次與孔男發生爭執,蔡男為幫忙出氣,於2025年9月16日晚間邀集友人先前往東石海邊試槍,隨後約出孔男談判並徒手毆打。談判結束後,蔡男等人轉往東石鄉某檳榔攤飲酒。
2025年9月17日凌晨1時許,蔡男等人接獲通知,得知孔男正夥同友人前來尋仇。蔡男與陳男隨即聯絡吳男、黃男及另名蔡男到場。同日凌晨2時3分許,孔男搭乘由張姓友人駕駛的車輛經過檳榔攤前,主嫌蔡男與另名蔡姓共犯隨即分持短槍與長槍朝行車方向射擊,陳男、黃男及吳男則在旁助勢。
過程中,另名蔡姓共犯持衝鋒槍連續發射多發子彈,主嫌蔡男的手槍則未能成功擊發。衝鋒槍子彈雖然幸運未擊中孔男座車,卻擊中附近小吃店的鐵捲門、玻璃門、鐵桌、檳榔攤玻璃窗及停放該處的貨車車窗,引發大眾恐慌。蔡男等人隨後還毆打孔男,直到聽見警車鳴笛聲,才由吳男駕車載眾人取槍逃離現場。
法官審酌,近來非法槍彈氾濫,於公共場所開槍嚴重危害國人生命財產安全,造成社會恐慌。主嫌蔡男與另名蔡姓共犯無視禁令非法持有槍彈並開槍射擊,危害公共秩序情節嚴重;陳男、黃男、吳男僅因細故便聚集助勢,危害公眾安寧。考量5名被告犯後均坦承犯行,但均未賠償被害人損害,因此做出上述判決,扣案的非制式衝鋒槍、手槍及子彈均沒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