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期「截直取彎」繞進金城公園砍逾百棵老樹,且鄰近金城公園社區、國小,破壞生態環境和休憩空間,噪音恐會嚴重影響土城居民、學童生活品質,民間團體和自救會提告撤銷環差處分及重辦環評想一審敗訴,案件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今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民團及自救會提告指出,捷運萬大線環境影響說明書2008年審核通過,2010年2月經行政院核定,其中位於第二期開發的土城LG11站,經行政院於2018年10月17日核定財務計畫後,應於核定後3年內逕行開發,但捷運局未按原訂計畫在3年內開發,應依法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送環保署審查,但捷運局僅提出環差分析報告。
民團及自救會認為,捷運工程局未辦理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即於2022年於3、4月於樹林、土城區進行樹木移植工程,已違反環評法規定;另環評變更,列車改由地下加速駛往高架橋且軌道需在短距離內連續彎曲,增加事故風險增加,且軌道更接近民宅及土城國小,增加噪音、震動,4公尺高隔音牆衝擊景觀,實際使用公園投影面積增加,限縮居民活動空間,並大量移植樹木,土石工程餘土由約24萬立方公尺,暴增至約76萬立方公尺,增設1座變電站,捷運局應就變更部分重辦環評。
環保署2022年5月25日以視訊會議審核修正通過環差報告,民團及自救會不服處分,提訴願被行政院駁回不受理,自救會再提行政訴訟救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審判決敗訴。
案件上訴,最高行指出,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萬大線第二期工程不得妨礙斬龍山考古遺址的保存及維護,北市捷運局進行遺址調查工程,屬開發行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因此可認已經實質動工,捷運局並沒有於核發開發許可超過3年才開發。
最高行認為,變更後的LG11站,改設置於金城公園內,是為了避免徵收私有民地及加快乘客轉乘捷運板南線,且採用高架車站方式設置在金城公園內,占用金城公園的面積大為減少,又LG11站採用高架車站型式,車站下方空間尚可提供一般民眾使用,雖然使捷運軌道路線由原本直線改為彎道,但因捷運列車進出站的速度約為每小時20公里,且軌道兩側設置出軌防護緣石,萬大線也具備行車監控系統,於轉彎段列車將自動降速,且依自動列車保護系統(ATP)功能,列車一旦超速即自動緊急煞車,不會有影響行車安全的狀況發生,故無庸重新辦理環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