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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智婦爬窗墜樓 業者照顧有疏失改判有罪

失智婦爬窗墜樓 業者照顧有疏失改判有罪

<a href='/search/tagging/2/南投' rel='南投' data-rel='/2/177265' class='tag'><strong>南投</strong></a>縣一間護理之家在4年前發生失智婦<a href='/search/tagging/2/墜樓' rel='墜樓' data-rel='/2/229777' class='tag'><strong>墜樓</strong></a>意外,業者一審獲無罪,台中高分院改認定有罪。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南投縣一間護理之家在4年前發生失智婦墜樓意外,業者一審獲無罪,台中高分院改認定有罪。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南投縣某護理之家住民鄭賴姓老婦從三樓墜落不治,員工稱是摔下床,一審認定墜樓,但李姓負責人無疏失,判無罪,檢方上訴。台中高分院認定爬窗墜落,李明知老婦失智具行走能力,卻安置三樓缺乏防墜設施,事後與員工串供,依過失致死罪判刑六月,緩刑三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鄭賴姓老婦患失智症、行為障礙,二○二二年八月八日住進李姓男子經營的護理之家,當月十七日清晨自三樓房間窗戶墜落至一樓戶外草地,顱骨、多處肋骨骨折及創傷性休克,經送醫不治;員工稱是摔下床,但檢方依法醫解剖報告等認定墜樓,業者人力不足、監視器設備損壞維修有疏失,依過失致死罪起訴李。

南投地方法院認定,該機構有八名護理人員、廿四名照服員,符合規定,證人作證監視器損壞是因雷擊,法規也無規定須設監視器,護理之家是照護設施而非精神疾病院所、監禁機構,人員、設施無欠缺,不能僅因住民墜樓即認定有疏失,判李無罪。

檢方上訴,主張李明知老婦失智,卻安排住欠缺防墜設施的三樓而非一樓。台中高分院認定,法醫報告指老婦頭皮有嚴重撕剝傷,傷口深處有雜草與泥土,全身多處骨折、主動脈出血,屬加減速傷害,為從六公尺以上高處墜落造成,非八十公分高病床跌落,且從窗外消防設備平台採到鞋印,證實老婦爬窗墜落致死。

二審認定,從手機數位採證發現,李在手機群組與員工定調老婦是倒臥床邊地板,將頭部雜草、泥土,解釋為急救時拿落地床單止血沾上,無法採信員工證詞。

法官認為,李與老婦簽有照護契約,應提供對生命、身體無危害的居住處所,李也稱會安排失智住民在一樓避免跌倒風險;李明知老婦失智具自由行走能力,應安排在無樓梯的一樓,卻安置於缺乏防墜設施的三樓,客觀上已可預見老婦有攀窗跌落可能,有應注意而未注意過失,考量與老婦家屬和解,判刑六月,得易科罰金,緩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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