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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9同學毆打逼下跪還要磕頭道歉 生提告霸凌求償300萬只賠24萬

遭9同學毆打逼下跪還要磕頭道歉 生提告霸凌求償300萬只賠24萬

某國中前年發生一起嚴重衝突事件,經校方行政調查認定「校園案成立」,被害學生據此向涉案9名學生及家長提告300多萬元連帶損害賠償。嘉義地院一審判決認為是單一偶發事件,裁定動手與圍觀助勢的學生及其家長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24萬元。法官表示,法律上的霸凌必須具備重複發生的持續性,認為本案在法律上屬於單一偶發事件。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事件源於陳姓學生因故對同校的顏姓學生心生不滿,陳生竟夥同林生、葉生等8名同校學生,共同基於傷害、強制及妨害秩序之犯意聯絡,攜帶汽水瓶、水泥塊及鋁棍等,前往該校南樓1樓廁所聚集。林生等人不僅徒手痛毆、用腳狠踹被害學生的胸部,更拿鋁棍連續毒打其身體,導致顏生受有背部及胸部挫傷、腹部鈍挫傷等傷害。涉案學生更強行勒令他當場下跪、連喊3次對不起並磕頭道歉,由部分涉案學生以手機錄影,其餘人則在場圍觀助勢。

顏生更控訴遭涉案學生長期需索財物。其中1名學生長期每周2次向他強索20元早餐費,而陳生更長期以隔天會還錢等言語,逼他購買巧克力、電子菸、香菸,甚至支付網路購物費用與生活費,累積金額高達4萬2055元,讓他天天活在恐懼中。

加害學生與家長們對此表示,對於當天在廁所動手的客觀事實大多不爭執,但這只是一般偶發衝突;至於4萬多元的早餐費與借款,強調雙方只是在福利社請客付錢或代購商品,並非借貸關係。

法官審理,根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的法定定義,成立霸凌必須符合「持續性」要件,也就是排擠或欺負的行為,必須一再持續發生,或者在某一段期間內不斷持續。然而,校方的霸凌調查報告以及原告所提出的事證,全都只針對案發當天那一起廁所毆打與強令下跪的單一衝突進行調查。

法官認為,被害學生無法提出積極證據證明除了這起單一事件之外,過去還有其他類似的肢體或言語欺負行為一再發生,因此在法律定性上,這起事件不屬於持續性的校園霸凌,而是屬於法定的集體共同侵權行為。

在4萬多元的早餐費與借款財產損失部分,原告舉證不足,求償全數駁回。在精神慰撫金酌定上,法官審酌顏生的醫院診斷證明書,其傷勢登載為皮肉傷;在衡量人格權、傷勢、生活影響以及學生的經濟承擔能力後,判定集體施暴的慰撫金以24萬元為適當,另有1名涉案學生因飆粗口辱罵名譽侵害部分須再連帶賠償8000元。

學校的校園霸凌事件調查報告認定本案是霸凌,但承審法官認為霸凌必須符合持續性要件,該案在法律上屬於單一偶發事件。圖/本報資料照片
學校的校園霸凌事件調查報告認定本案是霸凌,但承審法官認為霸凌必須符合持續性要件,該案在法律上屬於單一偶發事件。圖/本報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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