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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為拖延還款偽造檢方傳票稱即將被關 債主好心想助繳納罰金才知被騙

她為拖延還款偽造檢方傳票稱即將被關 債主好心想助繳納罰金才知被騙

陳姓女子積欠陳姓男子債務,竟上網翻拍地檢署傳票,將資料都變造成自己,再將照片傳給陳,聲稱無力繳納罰金,即將入獄;陳知道她扶養老母跟兒子,家境困難,好心前往地檢署要幫忙繳納罰金,結果她偽造傳票的犯行曝光,地院依罪判刑6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陳姓女子向陳姓男子借款後,為拖延還款時間,去年1月24日竟上網翻拍台南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再修改調整被傳人地址「台南市○區○○路○段000號」、姓名「陳○○」、出生年月日「○○年○月○○日」、案號案由「111年執他字第2396號案件丁股」。

陳女用LINE將變造後傳票照片傳給陳,表示傳票的應到日期為「114年2月14日上午10時20分」,因她連罰金都付不出來,到時要先入獄服刑,等她出獄後才能還款;陳姓男子知道陳女母親在養老院,兒子又有身心方面的症狀,家中甚為困難,於心不忍。

陳去年2月4日前往台南地檢署執行科,出示陳女用LINE傳送的照片,詢問陳女案件並表示想為陳女代付易科罰金的費用;經書記官確認傳票是偽造,陳才知被騙,檢察官獲報後簽分偵辦,將陳女依偽造文書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法院審理時,陳女承認犯行,認定她觸犯行使變造準公文書罪,變造的低度行為與行使的高度行為,應論以一罪;考量陳女與陳已達成調解,陳主動為陳女求情,表示其家境困難,當時才會自願到地檢署幫忙繳納罰金,請求法院給予緩刑或從輕量刑。

法院指出,陳女要扶養母親跟兒子,對公文書正確性及公共信用性所生危害尚非嚴重,斟酌其犯罪原因及其生活環境、背景,依其客觀犯行與主觀惡性考量其情狀,認其犯罪情狀堪以憫恕,情輕法重,依法減輕其刑。

法院審酌,陳女因被催討債務,竟變造準公文書行使,顯欠缺法治觀念,所為應予非難;考量其犯後承認犯行,具有悔意,態度良好,除了被害人諒解,檢察官亦表示從輕量刑,希望陳女深切記取教訓,莫再誤觸刑章,依犯行使變造準公文書罪,判刑6月。

陳姓女子上網翻拍地檢署傳票,將資料都變造成自己,再將照片傳給陳,聲稱無力繳納罰金,即將入獄,台南地院依偽造文書罪判刑6月。本報資料照片
陳姓女子上網翻拍地檢署傳票,將資料都變造成自己,再將照片傳給陳,聲稱無力繳納罰金,即將入獄,台南地院依偽造文書罪判刑6月。本報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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