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鄭姓男子為朋友與東區燒烤店老闆周元良在臉書上互嗆,前年除夕夜找來胞兄分持斧頭、球棒登門討公道,周拿出折疊刀反擊,刺入鄭左胸腹送醫不治,認為周確實「防衛過當」依傷害致死罪判刑6年,全案定讞。
周元良、鄭因友人債務問題在臉書起爭執,相約2024年2月9日除夕晚間碰面,鄭持斧頭至周經營燒烤店,打破門口後發生衝突,周拿出折疊刀反擊,攻擊鄭身體、左側頭部及胸腔部位,鄭送醫傷重不治。
台南地院國民法官庭一審認為,周元良與被害人原是認識多年朋友,為雙方友人間一筆4萬多元的債務起糾紛,無其他重大仇恨,且案發當天是除夕,周在店裡吃團圓飯,難認周有動機,但周被動反擊後奪下斧頭後,卻仍持刀刺入鄭左胸腹部,防衛行為過當,判刑6年。
檢察官上訴認為,周元良持刀刺殺鄭後,鄭已經躺臥地上血流滿地時,周仍挑釁表示「再囂張啊,要死了,快要死了」、「要死了,他要死了,被我刺了好幾刀」,認為有殺人動機,一審量刑過輕。
周提上訴主張,他坦承防衛過當,但當時與親友、家眷在餐廳圍爐,面對鄭持斧頭、鄭的胞兄持球棒來勢洶洶破門攻擊,他為保護自己及家眷安全,只能拿出折疊刀抵抗,一審未斟酌犯罪動機,量刑過重。
台南高分院二審認為,周選擇持刀刺向鄭,不是基於殺人犯意反擊,而屬於正當防衛,但周奪下斧頭後,周的朋友也持椅子前來架住鄭,周應可選擇起身與朋友一起壓制,僅刺鄭的下肢或不再猛刺,卻持續持刀刺入鄭的胸腹部致死,防衛過當。
二審認為科刑是由職業法官和國民法官充分審理、評議後所為的決定,已經審酌檢察官、被告、被害人家屬的意見,並無違法不當的情形,周與檢察官上訴均無理由,判決駁回。案件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判決認事用法沒有違誤,量刑妥適,駁回上訴而定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