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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簽名貸款害他被追債氣炸 請求法官對前妻從重量刑

偽造簽名貸款害他被追債氣炸 請求法官對前妻從重量刑

沈姓女子兩次冒用前夫姓名,簽本票借款合計10萬元,前夫遭人追討欠款,報警處理。沈女被檢察官提起公訴,地方法院審結,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又犯偽造有價證券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沈女欲借款,民國111年9月至12月,先後在不詳車輛上簽發兩張本票和借據,分別偽造前夫署押以表彰前夫同意擔任借款連帶保證人,後來前夫遭人追討沈女欠債,才知被冒用簽名當擔保人。

沈女辯稱,簽第一張本票時本來不想簽前夫姓名,但貸款人員鎖車門還拉著她,叫她交出手機和身分證,要在本票上留聯絡人的名字,若不留她丈夫名字,可能不會讓她下車;簽第二張本票時,貸款人員說她有結婚,要留配偶的資料,貸款人員說知道她小孩讀哪裡,也知道她家人都在哪裡,如果不給他們交代,只能請貸款主管把貸款的事告訴她家人,若她沒借款就不讓她下車。

彰化地院調查,沈女兩次貸款公司不同,遭脅迫方法即如出一轍,實足啟人疑竇,又不同融資公司為何會知道另一家融資公司貸款人員查得沈女的家庭狀況?沈女對不合理處均無法具體陳明,迫論舉證以實其說。

彰化地院審酌,沈女冒用前夫名義偽造本票及借據,侵害前夫的票據信用,破壞文書及票據交易安全,足見法治觀念甚為薄弱,所為應予非難,且犯後否認犯行,飾詞狡辯,未能反思己過,犯後態度不佳及前夫希望對沈女從重量刑等,復考量沈女的犯罪動機、自述學歷、從事服務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刑標準。

沈姓女子冒用前夫姓名簽署本票和收據來貸款,被彰化地方法院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偽造有價證券罪,各判處有期徒刑6月、3年2月。記者簡慧珍/攝影
沈姓女子冒用前夫姓名簽署本票和收據來貸款,被彰化地方法院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偽造有價證券罪,各判處有期徒刑6月、3年2月。記者簡慧珍/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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