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姓男子與張姓男子假意簽合約書,提供土地堆置廢棄土石方,李姓男子接受張姓男子指揮,聯繫交通公司調度車隊傾倒廢棄土石方。彰化地方法院審結,依犯非法清理罪,判處黃男有期徒刑1年4月,李男有期徒刑1年6月。可上訴。
判決書表示,黃男與張男(彰化地院另案審結)假意簽立土方回填合約書,提供坐落在鹿港鎮的一般傾倒來自桃園縣建築廢棄土石方。
張男明知相鄰土地的施姓、許姓兩地主沒同意,卻指示李男找梁姓、李姓夫妻(均由檢察官另案提起公訴)經營的交通公司,調度劉姓等16名司機(均由檢察官另案偵辦)駕駛載運大量內含磚塊及混土塊的營建剩餘土石方,倒在相鄰土地,數量約2211噸,李男指示葉姓怪手司機(檢察官另案提起公訴)填平廢棄土石方。
彰化縣環保局、農業處和地政處聯合稽查,發現鹿港鎮這兩塊農地被濫倒廢棄土石方,裁罰黃男並限期清除,黃男3次都不理會。黃男辯稱,張男路過他兒子的土地倒土被他抓到,張男才簽合約書,他叫張男倒乾淨土且只能倒1公尺,張男卻倒3、4公尺高,他也是被害人,非共謀。李男辯稱,張男說與地主簽好約,先做沒關係,後來才知道沒簽約。
彰化地院依犯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判處黃男有期徒刑1年4月,又犯區域計畫法不依限恢復土地原狀罪,判處有期徒刑2月;李男也犯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