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南部聯合服務中心前副執行長陳慧玲,任職縣議員期間涉詐領助理費案,遭檢方依治罪條例等罪嫌提起公訴,澎湖地方法院一審宣判,陳慧玲與另3名被告皆有罪並獲宣告緩刑。
判決書指出,陳慧玲涉犯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共2罪,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褫奪公權4年,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期間付保護管束,並須於判決確定後2年內,完成240小時義務勞務,另扣案犯罪所得645萬1234元宣告沒收。
同案被告蔡燈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遭判刑1年10月、褫奪公權3年,緩刑4年,須接受保護管束,於2年內完成200小時義務勞務,犯罪所得645萬餘元同樣沒收。
另外,許彩雲因詐取財物罪,判刑1年6月、褫奪公權2年,緩刑3年,須接受4場次法治教育課程;陳慧瑄因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刑1年、褫奪公權1年,緩刑2年,並須接受2場次法治教育。
辯護律師桂祥晟對此表示,感謝法院審酌被告犯案動機、犯後態度及家庭、生活等因素,最終給予緩刑處分,讓當事人仍有自新與回歸社會的機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