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鄭姓女子去年10月在全聯大武崙門市門口,因天雨自己帶的不見,涉嫌拿取門口傘架上李男價值399元的黑色雨傘1支離開,基隆地院依離本人持有物罪,判處鄭女罰金3000元。
基隆地院判決書指出,鄭女去年10月21日晚間6時19分,在基隆市全聯大武崙門市門口,因天雨及其自己雨傘不見,涉嫌徒手拿取置於全聯門市門口傘架上李男所有的黑色雨傘1支,價值399元,並侵占入己。
李男買完東西離開時發現雨傘不見,向市警局第四分局報案,警方調閱監視器循線查獲鄭女涉案,並扣得雨傘發還李男。檢方以侵占偵查起訴鄭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鄭女坦承犯案,指因天雨自己帶的雨傘不見拿取門口傘架上他人雨傘。法官審酌鄭女為圖一時方便,取走他人雨傘,並予以侵占,法治觀念實有偏差,但考量侵占時間不長,雨傘經告訴人取回,有與告訴人調解誠意,僅告訴人不願調解而無法成立。
法官指出,依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審酌鄭女犯罪動機、目的、犯罪方法、犯後態度等,依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判處鄭女罰金3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