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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走他人雨傘犯什麼罪?法界人士說關鍵看這原因

拿走他人雨傘犯什麼罪?法界人士說關鍵看這原因

基隆多雨,很多賣場、超商.餐廳等店門口都有放置架,拿走別人雨傘報警處理的案例不少,法院有的判罪,有的判罪,也有的判無罪。法界人士表示,如何認定竊盜或是侵占?區別就在於「有無破壞他人對物品的持有支配關係」。

拿走他人雨傘到底算竊盜還是侵占,刑度或罰金大不同,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3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基隆市鄭姓女子去年10月在全聯大武崙門市門口,因天雨自己帶的雨傘不見,涉嫌拿取門口傘架上李男價值399元的黑色雨傘1支離開,基隆地院依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判處鄭女罰金3000元。

但紀姓男子去年到一間鍋物火鍋店用餐完畢,拿走他他放置在店門口傘架上的雨傘,法官不信他指稱拿錯傘,今年2月依竊盜判拘役30日,可易科罰金3萬元。法官表示,被判有罪主要是認定兩把雨傘的材質或外觀明顯不同,成立竊盜罪。

基隆去年另有一起案例,某日晚上寒流來又下大雨,一名男子報案,放超商門外傘架的雨雨傘疑被偷,因當時下大雨,擔心同行幼童恐因淋雨而感冒,求助警方找回。警方比照刑案調監視器沿路追查,後來找到拿走雨傘的人,發現是因兩人雨傘顏色、款式雷同,因雨難辨才拿錯,烏龍一場,各自拿回雨傘,未送法辦。

律師林富貴表示,竊盜罪最主要處罰故意犯,故意犯包括確定和不確定故意,意即行為人必須明知或者客觀上認為可推定應該知悉的情況之下,趁人不注意取走他人之物,才會成立故意犯。

假設雨傘放在店外的雨傘桶,在材質和樣式都相似,因此行為人誤以為是他的雨傘因而取走的話,就不是明知,客觀上都有可能足以誤認,並非故意或不確定故意取走他人的之物,只是單純過失犯,有可能判無罪。

林富貴表示,如果你自己的雨傘或取走他人的雨傘,材質或外觀明顯不同,就會被推斷為確定或不確定故意犯,這種情況會成立竊盜罪,被判有罪。

一名法官說,認定竊盜或侵占區別,通常考量「有無破壞他人對物品的持有支配關係」,如果將已經脫離本人持有支配力的東西據為已有,就不能算是竊盜罪,而是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罪。

簡單說,持有人把雨傘放門口,不確認哪個位置,可認定脫離本人支配的情況;但如果雨傘是放在身邊,或明確一個可支配的定點,仍有可能認定竊盜,還是會視動機、環境等因素考量。

基隆多雨,很多賣場、超商.餐廳等店門口都有放置雨傘架,拿走別人雨傘報警處理的案例不少。記者游明煌/攝影
基隆多雨,很多賣場、超商.餐廳等店門口都有放置雨傘架,拿走別人雨傘報警處理的案例不少。記者游明煌/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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