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霧峰警分局國光所簡姓警員在2023年任職期間,無故使用公務系統,查詢徐姓女子,警方內部稽核查出後,依違反個資法送辦,一審簡男不認罪,法官判刑4月,全案上訴二審後,簡男賠償10萬元,與徐女達成和解,二審駁回上訴,宣告緩刑2年,全案確定。市警局表示,案件審理期間,簡已被記過一次、目前停職中,宣告緩刑確定後,簡員可申請復職。
判決指出,簡姓警員在2023年擔任霧峰警分局國光所警員期間,明知無公務需求,仍在同年10月8日凌晨3時許,假借職務上的權力與機會,使用其公務帳號及密碼登入「警政知識聯網M-Police整合查詢系統」,查詢徐姓女子的個資。
全案經霧峰分局內部調查後,認簡員違反規定,依違反個資法,函送檢方偵辦,依法起訴。
台中地院簡易庭審理時,法官直批,簡男身為警員,理應更遵守法律規定,卻知法犯法,濫用公權力非法蒐集他人個資,法治觀念顯有不足。由於簡男犯後否認犯行,也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加重其刑,判刑4月,不得易科。
簡男針對量刑部分,上訴台中地院後,二審審酌,簡男在審理期間,已坦認犯行,以賠償10萬元,與被害女子達成和解,考量簡男過去並無犯罪前科,素行良好,因一時失慮觸法,犯後已坦承犯行、積極彌補被害人損失,足認有相當悔意。
法官指出,被害人也同意給予緩刑,相信簡男經此教訓當知所警惕,無再犯之虞,因此在維持有期徒刑4月的情況下,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全案確定。
警局表示,案件偵審期間,簡員已被記一次小過、停職中,若簡員獲緩刑宣告確定判決,依法可申請復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