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政府局保安警察大隊第6中隊警員易法華3年前處理民眾拾獲錢包,卻私自侵占皮夾內的470元,被檢方依治罪條例侵占職務上持有非公用私有財物罪起訴,歷審均判處1年4月徒刑,宣告緩刑3年,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黃姓市民2023年7月16日下午1時許,在小吃部斜對面拾獲張姓民眾黨員的皮夾,裡面有身分證、健保卡、行照、民眾黨黨證、駕照、新台幣477元,黃將皮夾交給正在保安大隊1樓崗哨執勤的易法華處理。
未料,易法華未依警政署頒布的拾得遺失物作業程序處理,反而將皮夾內的470元取出、放入自己褲子口袋中,再打電話通知值班小隊長將皮夾、證件以及剩下的7元交出。
小隊長事後與黃確認拾獲皮夾裡的內容物,加上張也至保安大隊領回皮夾,確認皮夾內現金短缺,而質問易法華,易才將口袋中的470元掏出自首,警方依法送辦,檢方依貪汙治罪條例侵占職務上持有非公用私有財物罪起訴。
易法華在偵查中自白犯罪,一、二審均判處易法華1年4月徒刑,宣告緩刑3年,並須支付公庫5萬元,褫奪公權1年,判決被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
高院更一審仍認為易法華犯罪事證明確,且當時身為保大警員,卻因一時貪念,利用職務之便侵占財務,破壞人民對於公務員廉潔的信賴,但他犯後坦承犯行、繳交所有財物,且侵占金額不大,審酌後認為一審判決適當,仍維持一審判決。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