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黃姓男子因酒後開車被判刑7個月,認為一審判決太重,提起上訴。花蓮高分院審理後認為,原判決的刑度和黃男過去案件相比「不太合理」,最後改判6個月徒刑,併科罰金7萬元,可易科罰金。
判決書指出,黃男酒後開車上路,途中自己撞上電線桿,沒有波及其他人,也沒有造成財物損失。警方檢測後,他的值是每公升0.75毫克,被依法移送,經檢方起訴,一審判處7個月有期徒刑。
黃男收到判決後不服上訴。二審法院審理,查出黃男過去有2次紀錄,當時酒測值更高,分別是0.93和1.37毫克,但都只判6個月。這次酒測值比較低、情況也沒有比較嚴重,原審卻判7個月,且沒有清楚說明為什麼要判更重,因此認為不太合理。
二審法院認為,判刑應該要「輕重一致」,不能出現情節比較輕卻判更重的情況。雖然黃男是酒駕累犯,明知道危險還開車,行為確實該責備,但他事後坦承犯行,也沒有造成傷害,還表示願意戒酒,加上需要照顧有心臟病的妻子,因此認為可以適度減輕。
法院也強調,類似案件的判刑應該要差不多,不能落差太大,否則會影響公平性。綜合各種情況,認定原判過重,改判6個月徒刑、罰金7萬元,並可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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