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姓司機1年多前違規將大貨車停放在台南東區崇德路與崇德九街口卸貨,剛好八旬老翁騎微型電動二輪車未注意擦撞,致老翁頭部重創,迄今意識不清、眼睛失明、肢體無力等重傷害,經審核取得身心障礙手冊,法官認王犯過失致重傷害罪判刑6月,可上訴。
老翁的兒子於警詢表示,父親因現在意識不清,且已通過審核取得身心障礙手冊。據指出,目前神智不清、認不得家人、眼睛失明、生活無法自理、需要24小時專人照顧。
據醫院診斷證明,老翁因車禍受有頭部外傷併雙側額葉腦挫傷、左側枕葉腦出血、意識混亂、肢體無力等重大不治或難治重傷害。
醫院也指出,就診後,目前四肢可動但肢體不平衡,難以走動,認知功能低下,類似失智,需專人照顧,智識方面有難治傷害;且因住院期間完全臥床,無法自理且無法言語溝通,以出血位置判斷應該會影響視野。
因此,家人向市府社會局申請身心障礙手冊,經鑑定審核達列等標準,同意核發身心障礙證明。
經台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指王將營業大貨車在路口10公尺內臨時停車,妨礙交通,為肇事次因;老翁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沿東區崇德路南向北行駛,疏未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主因。
台南地院審酌,王因過失而造成被害人重傷害,受傷程度非輕,應予非難,惟念他犯後對其犯行坦承不諱,態度尚可,兼衡雙方各自過失責任比例、雙方尚未和解等一切情狀,認王犯過失致重傷害罪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