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李姓女子涉嫌攻擊超商女店員,被依傷害罪嫌起訴,李女涉案後被羈押1個多月,移審法院後聲請交保獲准,檢方不服二度抗告都成功,但法官前天卻裁定要李女定期向張姓報到,裁定書今天公開,理由直接指「檢察官具有維護社會法治的象徵意義,定期向檢察官報到可生嚇阻作用」,再度讓檢察界傻眼。
2月6日下午2時30分許,李姓婦人到新興區中山一路某超商,他她到櫃檯結帳,疑似酒後情緒不佳,與潘姓女店員(28歲)起口角,竟拿酒瓶涉嫌砸破潘女頭部,當場血流滿面。
警方到場時立即制伏李婦,將潘姓女店員送醫,潘女意識清楚,暫無生命危險。據悉,李婦是街友,警方依罪嫌查辦李婦。
檢方認為,李婦僅持酒瓶揮擊1次,也未持破碎酒瓶切割頸部等要害,難認有殺人動機,3月5日偵結後依傷害等罪嫌起訴;李女涉案後被押,起訴後移審高雄地院,聲請交保獲法官裁准。
但檢方認為李女曾經多次通緝,無手機可以聯絡,有再犯、逃亡之虞提起抗告,經撤銷後法官仍裁定交保,檢方再提抗告成功,但法官認為她無羈押必要,維持交保裁定外,還命李女自5月起每周三找張姓公訴檢察官報到。
今該篇裁定上網公開,法官裁定理由寫「檢察官作為代表國家追訴犯罪重要角色,具有維護社會法治的象徵意義,如以限制住居,並定期向檢察官報到之方式,應可有效對被告生成嚇阻作用,對其形成相當程度之心理拘束力」。
檢察界看完裁定後炸鍋,認為過去裁定都對機關不對人,例如到法警室或派出所報到,這次裁定直接要被告找公訴檢察官,除非讓李女換證上樓,不然就是檢察官得下樓「碰面」,報到程序才算完成,未來若檢察官開庭或開會,都得抽空協助李女完成報到才行。
法官的裁定在社群平台引起熱議,讓不少司法界、律師界討論,有司法官直言這篇裁定帶有「情緒性」,打破院檢之間的默契、「把檢察官當觀護人」、「前衛性裁定」,「一審就是法院的人,不押人也應命被告到法院法警室報到,丟給檢察官不是在報復嗎?」
不過也有律師解讀,因傷害罪刑度不高,且此案已經辯論終結,預計5月8日宣判,法官可能是考量李女已被羈押超過1個月,若續押期超過最後判決刑度,恐有刑事補償問題,法官才不願押人。
雄檢表示,李女行為顯示其可能具備高度不穩定性與一定之公共安全風險,上開裁定就法律依據、執行可行性及風險控管效果,未完整評估,可能導致被害人及社會再發生危害,檢察官將立即依法提起抗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