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林姓男子在2023年間與一名12歲少女交往,交往時曾少女洗澡過程,因林男在隔年時因經濟困頓,將歪腦筋動到女友頭上,以每人150元代價,將影片以當場播放或傳送的方式,兜售給4名友人,但僅一人付錢,一審原判7年2月,二審認應分論併罰,加上適用法條有誤,改判3年徒刑,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林姓男子是成年人,2023年9月間與12歲少女交往,同年11月間,林男趁少女洗澡跟他視訊時,以手機側錄少女洗澡全身裸露的性影像,隔年2月間,林男因經濟狀況不佳、缺錢花用,再將影片以每人150元代價,賣給認識少女的4名友人觀賞,因少女發現外流後,報請處理。
檢方偵查後認定,林男行為涉嫌違反兒少性剝削條例第36條第3項、第4項,意圖營利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提起公訴。
南投地方法院審理時,認定林男是基於營利意圖而拍攝,依意圖營利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從一重處斷,重判有期徒刑7年2月。
全案上訴後,台中高分院認定,林男拍攝當時與甲女關係良好,初衷僅為留存自觀,販售行為則是數月後因沒工作缺錢才產生,依據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見解,應視為犯意各別的兩次獨立犯行,予以分論併罰。此外,因偷拍行為未施以強暴脅迫,也不構成「違反本人意願」的重罪要件。
法官審酌,林男利用被害人之信任進行偷拍,對其隱私權侵害甚鉅,且販售行為導致影像外流,嚴重影響少年身心健全發展。雖然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表達和解意願,但至今仍未與被害人及其家屬達成調解或賠償,改依拍攝少年性影像罪判刑1年6月、販賣少年性影像罪判刑2年,應執行3年,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