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姓男子持大聲公到市一間銀樓前方播放錄音檔,向欠錢的陳姓女子,被警方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他喊冤表示只是想討回,法院指出,全案僅有一名女子報案,是否構成滋擾公共場所非依主觀感覺決定,林的行為難認已造成影響,裁定不罰。得抗告。
裁定書指出,台南市警永康分局移送林姓男子,去年11月10日下午5時許,前往永康區一間銀樓前方,以大聲公持續播放「某某銀樓陳姓女兒,欠錢不還,惡意騙錢,還我辛苦錢,趕快出來還錢」的討債錄音,涉嫌藉端滋擾公共場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
台南地院新市簡易庭指出,警方移送法條為「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2000元以下罰鍰」,旨在禁止無賴之徒藉端滋擾,以維公共安寧;然所謂滋擾,應指該事端踰越一般社會大眾觀念中所容許合理範圍。
法院表示,林姓男子承認有持大聲公播放討債錄音,但此舉目的只是要向陳姓女子催討債務,並不是要滋擾場所、妨害公共秩序或擾亂社會安寧;本案僅有一名蔡姓女子證稱林的行為及大聲公音量,對她造成心理壓力,感到不快,林播放錄音檔時間約持續5、6分鐘。
法院認定,依林的行為方式及強度,是否已對公共場所安寧秩序造成影響,並非無疑,且擾及場所安寧秩序並非依滋擾對象個人主觀感受決定;林與假藉事端以遂妨害安寧,擾及場所安寧秩序致難以維持或難以回復行為,仍有分別。
法院審酌,移送機關僅提出林與蔡姓女子的警詢供述、3張照片、永康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等,並未提出其他證據提供法院調查,難認林姓男子該當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所指違序行為,裁定不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