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名男子還未成年時,說服男網友傳送臉部、上身、性器官的性影像,佯稱是自己的性影像上網公開,未料年滿18歲後上傳男性自拍裸佯稱是本人,至少7名網友索取,部分私訊聊天對話用前一男網友的大頭照和性影像。彰化地方法院審結,依犯非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
判決書指出,今年22歲男子在2023年間透過臉書認識同樣未滿18歲男網友,索取自拍裸露上身、性器官及有完整臉部特徵的照片,男網友私訊傳送,男子取得後上網到自設網頁,隨後陸續在臉書、Instagram佯稱性影像是他本人,網友取得簡易密碼即可瀏覽內容(這部分所涉罪嫌,已由彰化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予以訓誡及假日生活輔導)。
未料男子年滿18歲仍不知悔改,2024年在住處上網申設IG帳號,刊登男性自拍未露臉的上身裸露、上半身圖案遮掩的限時動態,並加註轉發者可向他索取影片等文字,隨即有網友以IG聯繫他,他接續以IG私訊發給7名網友,並在部分私訊聊天對話中使用先前男網友完整臉部片,以此方式提供特定人觀覽男網友性影像。男網友發現後,再度報警。
彰化地方法院審酌,男子明知男網友為少年,竟擅行假冒少年傳播性影像、臉部特徵給特定網友,以換取其他網友的性影像,僅為滿足自己性欲,動機顯屬可議,又使用網路供網友觀覽,使少年需終日惶恐於性影像遭他人觀覽,損及少年掌握自己資訊及名譽等權利,所生損害非輕,男網友表示「我不願和解,希望男子受到法律處分」,惟考量男子犯後始終坦承犯行,兼衡素行、自述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