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名女子在外被,報警當場逮捕邱姓男子,詢問後移送偵辦。彰化地方法院審結,認為未拍攝女子短褲內部或其他身體隱私部位或行為舉止,偷拍罪證不足,判處邱男無罪。
判決書表示,1女子去年5月在某鎮立圖書館外見,發現邱男手持iPhone 8智慧型手機,開啟內建數位錄影功能,蹲在圖書館外並放低鏡頭偷拍,女子察覺有異即報警處理,警獲報到場,扣得手機等證物,依涉犯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移送偵辦。
邱男坦承持手機拍女子的大腿及小腿,但沒拍攝女子短褲內身體部分。法官看拍攝錄影截圖,手機錄影內容是女子行走在街道上,拍攝範圍僅及小腿和大腿。
彰化地院認為,邱男拍攝內容未拍攝女子短褲內部徎其他身體隱私部位或行為舉止,自難認照片內容屬於女子那時正進行的非公開活動而侵害她的「個人隱私」,從而邱男拍攝內容是否確有侵害女子的「個人隱私」而得以保護個人隱私的妨害秘密罪責相繩,已非無疑。
各項證據僅能證明邱男確有拍攝女子的行為,此舉固不足取,惟這種行為與無故以照相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罪的構成要件有差別,犯罪證據在客觀上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上述說明即屬不能證明邱男犯罪,應諭知無罪。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