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姓男子去年6月晚間酒後駕車後遇警攔檢,經酒測超標,他藉故拿手機,乘隙發動自小客貨車加速逃逸,隨後在土庫農田自撞,一審認他酒後駕車判6月及判10月,不服上訴,二審認他駕車逃逸並非以警員為目標,仍屬單純脫免警員逮捕行為,妨害公務部分改判無罪。
檢方起訴,連於去年6月6日晚間8時許,在雲林縣台西鄉某雜貨店購買啤酒後,即在車牌號碼自車內飲用後駕駛上路。隨後,警方發現他開車驟停而上前攔檢,經酒測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25毫克。
未料,他先藉故向員警表示欲前往車輛駕駛座拿取手機,員警陪同他至駕駛座旁,他竟乘隙跳入車內並發動車輛,經員警制止要求下車仍不配合,反踩油門駕車逃逸,所幸員警立即往後退避,而未遭車輛撞擊。當晚9時10分許,在雲林土庫附近自撞,而遭警逮捕。
一審認他已是第3次酒後駕車,量刑不宜過輕,認他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判6月,又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執行罪判10月。
台南高分院警方密錄器影像光碟內檔案外,傳喚警員到庭作證,警員證稱,連跑進去車裡,他是請對方下車,對方不聽,上車踩油門要離開,他們就閃開。之後他就坐回巡邏車上,並開始追對方。他認為,對方的動作很危險,對方是單純踩油門就開車離開。
台南高分院指出,連駕車逃逸時,警員見狀因為自身安全之故,而立即退避脫離該車,連固有影響到警員職務執行,惟連並未有積極攻擊警員身體或其他物品,也未駕車衝撞員警,即連駕車逃逸行為,並非以警員為目標,欲對警員身體直接實施暴力,或以侵害警員生命、身體等為目的意思。法官認為,連當時駕車逃逸行為,仍屬單純脫免警員逮捕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