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年前與大陸女子的男子去年死亡,他的哥哥指女子來台後並未與弟弟共同生活,有假結婚嫌疑,訴請無效,無權繼承遺產。以原告未舉證這段婚姻無公開儀式,且分隔兩地夫妻所在多有,不能推論無結婚真意,駁回告訴。
判決指出,死者的兩個哥哥提告主張,弟弟2003年7月10日在大陸地區福建省福州市,與大陸女子登記結婚,同年9月1日向我國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兩人認為,依據修正前民法第982條規定,公開儀式是結婚要件,和弟弟和這名大陸女子結婚後,這名女子即不知去向,弟弟和她毫無共同生活,當弟弟死亡時,也沒有看到她的蹤影,顯然有假結婚來台之嫌,婚姻關係自屬無效。
法院完成合法通知程序,被告女子並未在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也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法官審理後指出,兩名原告的弟弟2025年9月16日死亡時,配偶欄登記的被告女子,對死者的遺產享有繼承權,並致身為手足的兩名原告應繼分受侵害危險,且無法辦理相關事宜。原告為此訴請確認婚姻關無效,藉以除去戶籍登記,取得確認判決法律上利益,因此依法有權提告。
法官說,原告的弟弟與被告女子既已依戶籍法登記結婚,參酌修正前民法應推定兩人已結婚。原告指這段婚姻未舉行公開儀式,應負舉證責任。
兩名原告只僅提出已故弟弟戶籍謄本及死亡證明書,法官認為,從戶籍謄本僅可知他與被告女子,有至戶政機關登記兩人2003年7月10日結婚,無法證明是否有公開儀式。死亡證明書僅記載死亡相關事實,也無法證明婚姻有無舉行公開儀式。原告未能舉證這段婚姻未舉行公開儀式,主張婚姻應屬無效不足採信。
法官指出,原告主張被告女子與他們的弟弟並無共同生活,顯屬假結婚。因為婚後是否有共同生活,並非婚姻成立及有效要件,現今分隔兩地夫妻所在多有,無從僅以無共同生活,推論兩人無結婚真意,駁回告訴。全案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