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葉姓、吳姓、陳姓三名藥頭民國113年間多次販售海洛因,警方獲報,報請彰化地檢署檢察官兵分三路搜索,查獲海洛因、安非他命數十包。彰化地方院依共同犯販賣第一級罪,累犯,判處葉男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1月,吳女8年2月,陳男4年6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葉男也販毒,供應海洛因給林男、王男、高男、陳男等人合計11次,約定在彰化市某醫院旁速食店內、超商內、遊藝場外等地方交貨,葉男還免費贈送毒品給陳男施用一次,無償轉讓毒品給吳女施用一次。
彰化地院審酌,葉男、吳女、陳男知道第一、二級毒品和禁藥不得非法販售、轉讓,無視於國家杜絕毒品的禁令,為牟私利販賣,葉男轉送他人施用而肇生施用毒器的來源,戕害國民身心健康,且葉男先前涉毒品案被判刑入獄,民國112年期滿假釋,未滿5年故意再犯,顯見不知記取教訓。
另考量他們三人販賣或轉讓的毒品數量、販賣的價格、犯後態度及自述智識程度。庭經濟生活,暨前科素行,彰化地院分別量處如所示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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