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海岸生態保育協會理事長葉斯桂等居民,不滿許可面積95.4公頃的桃園觀塘工業區第三座液化天然氣接收站開發計畫,提行政訴訟救濟,一審、更一審均判決居民敗訴,案經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今廢棄判決,自為改判葉斯桂等部分居民勝訴,撤銷許可處分,全案確定。
另搶救大潭藻礁行動聯盟召集人潘忠政等2人提告部分,最高行則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也就是潘忠政等2人敗訴確定。
據了解,本案最高行判決是關於開發案為面積95.4公頃部分,因許可處分被撤銷,內政部未來將重新審查;至於目前正在進行的中油三接工程,位於面積較小的範圍,進度將不受本案影響。
中油2017年3月2日向桃園市政府函送桃園觀塘工業區海岸利用管理說明書,依海洋管理法規定,申請許可在觀塘工業區開發計畫中,將於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內,進行三接第一階段開發計畫工程,桃市府初審後,將意見函送內政部審查。
內政部2018年3月16日函復中油,相關申請案依海岸管理審查會決議補正完成後,許可中油依說明書辦理。葉斯桂、潘忠政等人提行政訴訟,一審判決敗訴,最高行廢棄發回更審。
北高行更一審認為中油提出申請案後,歷經桃市府初審、海審會專案小組現地會勘及四度召開專案小組會議進行審議,確實依據規定逐一審議討論,認為內政部處分無違誤,判決葉斯桂等人敗訴。
案經上訴,最高行認為中油說明書所載避免或減輕海岸生態環境衝擊採取的措施,海審會未說明如何認為符合許可條件的理由,另中油提出的保育計畫,內政部處分許可前沒有審議,處分理由中對此也沒有相關說明。
最高行指出,海審會僅審認中油申請案對自然海岸的使用,符合法定要件之一「最小需用原則」,但沒有針對彌補或復育生態環境損失的措施,說明為何符合許可條件的理由。
判決指出,海審會除了「最小需用原則」外,其他要件均未審查,內政部依海審會審議結果,未經審認申請案確實符合全部許可條件,即處分許可,不符海岸管理法規定,因此廢棄更一審判決,撤銷內政部許可處分,葉斯桂等部分居民勝訴。
另就潘忠政等2人敗訴確定部分,最高行認為兩人居住地點距離中油申請案開發基地19.88公里,已超過中油說明書所載廠內發生漏油、漏氣事件的管制範圍5至8公里,難認因工程所在地特殊性質,生命、身體、財產等權益會受影響,判決駁回兩人上訴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