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一九六五年辦理土地總登記,因當時資訊、權利意識不足,長年受日本教育的地主石羅不識中文,沒有辦理登記,土地被視為無主而登記為國有。石羅孫子石豊田提返還土地訴訟卻敗訴,認為最高法院一九八一年民事判例的「十五年」請求權時效牴觸憲法,聲請解釋;憲法法庭認為,該判例未保障人民財產權,昨天判決違憲。
/*.innity-apps-underlay-ad {z-index: 34 !important; }*/
.innity-apps-underlay-ad ~ .header {z-index: 35;}
.innity-apps-underlay-ad ~ .main-content .inline-ads { background: transparent;}
#eyeDiv ~ .footer{ position: relative; z-index: 2;} /* sizmek_underlay 投遞調整置底 z-index 權重 */
.article-content__abbr__text {display:inline-block;} /* to be remove */
googletag.cmd.push(function() { googletag.display(‘ads-inline’); });
該判例寫道,「系爭土地如尚未依吾國法令登記為被上訴人所有,而登記為國有後,迄今已經過十五年,被上訴人請求塗銷此項國有登記,上訴人既有時效完成拒絕給付之抗辯,被上訴人之請求,自屬無從准許。」如今宣告違憲,各級法院不能再援用。
石豊田表示,一九六二年政府辦理全國土地總清查,三年後辦土地總登記,但因人民受日本統治五十年,不僅未受中式教育,也缺乏傳媒管道,對法規與布達極陌生,祖父等人所共有的大村鄉黃厝段土地因未完成申報,土地被登記為國有。
有繳納田賦 被送辦竊佔國土
石豊田說,父親發現土地變成國有地時,即拜託縣議員函請彰化縣政府歸還土地,但縣政府一再拒絕;雖然土地登記為國有,仍一直由他和親人使用,在政府停止徵收田賦前,一直以祖父等人的名義繳納田賦代金,可見土地不是國有,但他們卻被依竊佔國土罪送辦,後來緩起訴。
石豊田說,他不懂法律,只知道先人依法繳納土地稅金,到頭來土地卻被國家拿走,他要的不多,不過回復祖先遺留的土地而已。他質疑國家將人民的財產據為己有且拒絕返還,是什麼樣的公平正義?
憲法法庭:所有人可請求塗銷
憲法法庭指出,土地登記僅具推定權利歸屬效力,不能當認定權利取得或消滅的絕對依據,當土地所有權的登記與事實不一,真正所有人可請求塗銷登記、返還土地。
戰後政府為管理國土,實施土地總登記,目的是為了確認、整理及清查當時土地的地籍狀態與產權歸屬,沒有變動不動產物權之意。憲法法庭認為,日治時期屬於人民私有的土地,雖經辦理土地總登記的程序而登記為國有,但該登記與物權歸屬無關,不影響人民自日治時期已取得的土地所有權。依當時時空環境,若使國家主張民法「消滅時效」,從而透過時效制度維持私有土地登記為國有的狀態,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侵害人民財產權。
該地已蓋屋 需另提還地訴訟
石豊田宣稱擁有的土地,被規畫為大村鄉福興村日照中心,石男在兩年多前的動土典禮上抗議,問題至今未解。憲法法庭書記廳長楊皓清表示,未來石可以聲請再審,主張塗銷國有登記、移轉至全體繼承人名下;若該土地上已有地上物,還得另提拆屋還地訴訟,而拆屋還地也有請求權時效,並不在本號判決處理範圍。
憲法訴訟法規定,除石豊田可聲請再審,其他尚未判決確定的案件須依憲法法庭見解處理,已判決確定的案件無法救濟。過去在原住民也不乏類似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