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陳嘉瑩因開車拖行、衝撞奪走派出所長劉宗鑫性命遭判死,其中一項主因為陳女就此案接受司法精神專業鑑定時,曾回答「因為被害人不是我的家人,所以我不難過」,被合議庭認定沒有悔意,犯後態度不佳而予以重判。
陳女上述說詞,開庭時也成為公訴檢察官論告時的攻擊重點,即便她曾辯稱平時有吃很重的身心科藥物,因藥效而無法有太大的情緒起伏,但辯詞仍不為國民法官接受。
國民法官合議庭認為,陳女此言顯見犯後並無悔意,完全沒有尊重他人生命法益的觀念,犯後態度不佳,故檢方求處的無期徒刑,已無法反應其惡行及對家屬的傷害,以及對於負責保障人民生命、代表國家的警察,冒著生命危險被結束生命的無奈,因此予以重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