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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軍中士投資失利欠300萬 侵占廠商貨款6萬 二審依貪汙判2年7月

陸軍中士投資失利欠300萬 侵占廠商貨款6萬 二審依貪汙判2年7月

台中市施姓男子在擔任陸軍104旅財務士期間,因投資失利,在外欠下300萬元,在前年3月間從營部現金櫃台領出要給廠商的貨款13萬餘元後,僅支付6萬餘元給廠商,其餘6萬多元但回租屋處欲公款,因營部幹部未見施繳回收據追問,才發覺此案,二審駁回上訴,仍依二罪,判刑2年7月、褫奪公權2年。

施姓男子在2023年至2024年5月間,擔任陸軍步兵第104旅步兵第4營戰鬥支援連中士預算財務士,不過施男因投資失利,欠下300萬元債務,施因而心生歹念,在2024年3月21日,從營部現金櫃台,領出要給五金行、塑膠公司、肥皂工坊等廠商的貨款13萬餘元後,僅支付廠商6萬餘元,其餘6萬餘元存放在租屋處內,欲侵占歸還債務,但因營部幹部發現施未繳回收據,追問後才發現施男犯行。

台中地院審理時,施男已坦認犯罪,也被軍隊汰除,轉行太陽能施工工作,依貪汙治罪條例的現役軍人犯侵占公有財物罪,兩次犯行,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褫奪公權1年,以及2年6月,褫奪公權2年,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褫奪公權2年。

施男認量刑過重,上訴台中高分院,主張他僅侵占要給一間商行的2萬餘元、國軍188營區福利站的4萬餘元,被害人不同,應視為兩個犯行,且犯罪所得未餘5萬元,應依貪汙治罪條例規定減刑。

二審審認,施男已將侵占貨款6萬餘元全數繳回,一審已依貪汙治罪條例規定予以減刑,而此案施男所犯侵占公有財物罪是法定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即便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其處斷刑下限仍為有期徒刑5年,有情輕法重之處,另再依刑法59條減刑,一審量刑妥適,施男上訴無理由,駁回上訴,仍可上訴最高法院。

施姓男子從軍時涉侵占貨款,台中高分院認定他涉犯貪汙二罪,駁回上訴。圖/本報資料照
施姓男子從軍時涉侵占貨款,台中高分院認定他涉犯貪汙二罪,駁回上訴。圖/本報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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