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一名男子與因討論事宜發生口角,竟涉嫌強行脫去其試圖性交,因見妻子驚懼哭泣中止犯行。嘉義地方法院審理,縱使雙方當時仍具婚姻關係,配偶的性自主權仍應受絕對尊重,依強制性交未遂罪判處男子有期徒刑10 個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男子與妻子雙方雖於2025年8月正式離婚,但在7月23日男子因不滿離婚討論過程,竟在女方住處違反其意願強行抱住對方,妻雖奮力反抗毆打男子頭部,但男子仍徒手毆打妻子後,強行褪去其外褲及內褲。隨後,因看見女方不斷哭泣發抖,才自行中止性交行為。
法院審理,男子面對感情紛爭未能理性處理,為滿足一己性欲,對配偶施加暴力並無視其性意思形成與決定之自由。法官審酌,男子在警詢及審理中均坦承犯行,且其行為屬於「己意中止」,即在客觀上仍能繼續實行時選擇放棄,並非受到外力阻礙。考量雙方案發時具備感情基礎,是因感情糾葛一時衝動失慮,且在褪去對方內褲後及時悔改、良心發現,符合情堪憫恕之要件,因此依法遞減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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