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前立委林益世收受爐渣業者6300萬元,施壓公營事業人員,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依公務員假借職務恐嚇得利罪判4年10月徒刑,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定採「實質影響力」說,撤銷、發回,案件由更二審審理中。林以最高法院判決及貪汙治罪條例規定、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的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不受理。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今年3月2日裁定民意代表運用職務或身分地位影響力,於議場外關說、請託或施壓,若具有公務活動性質、與職務密切關連,即構成貪汙治罪條例公務員職務受賄罪「職務上行為」。承審林益世案的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翌日依大法庭見解,撤銷更一審判決、發回更審,外界認為「林益世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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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更二審8月23日行準備程序時,林的律師稱大法庭的裁定「擴權」,將聲請大法官解釋,並希望更二審也停止審判。律師還引司法院長許宗力說的話為例,說上過許宗力課的法官都知道,當法官審案時覺得法條有疑義、有牴觸憲法之虞,就要停止訴訟,蔡認為這樣才能「保護被告人權」。
林益世主張最高法院的刑事判決,及所適用的貪汙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第5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1項第5款等規定、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的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審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指出,憲法訴訟法明定人民於憲法上所保障的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的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可以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判決。
第五審查庭調查,這個判決是就台灣高等檢察署提起上訴部分,宣告原判決關於有罪(含轉爐石契約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撤銷,發回高院審理,以及其他上訴駁回。也就是說這份判決撤銷原判決的部分,並非確定終局判決;而其他上訴駁回部分,屬無罪確定,非不利確定終局判決,林益世依法都不得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第五審查庭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