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議員柯振杯與其子柯承翰在去年分別參選縣議員、伸港鄉鄉長選舉,但被檢方指控,涉嫌利用在去年9月中旬,彰化縣和美和善團舉辦的低收入戶救濟公益活動,找來記者採訪,還穿著競選背心,參與發放物資,藉由此方式向有投票權的低收入戶或其代領人行求賄賂,台中高分院今宣判,維持一審無罪認定,認為二人參與該活動,發放物資,無對價關係,判無罪。
二審認定,和美和善團先前已有舉辦發放救濟物資給低收入戶的公益活動,依社會一般通念觀之,實屬一般性慈善救濟活動,縱然柯姓父子發放時在場參與,但收受救濟物資的低收入戶,也不致誤認救濟物資是柯姓父子所提供,難認二人的行為,會影響投票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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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指出,柯姓父子接受記者採訪時,所發表的言論,屬於突顯個人功績、拉抬聲勢的宣傳效果,也與一般選舉常理及社會經驗吻合;檢察官沒有舉證證明,到場低收入戶有無此案選區的選舉投票權,實無法排除領取物資的人,並非全部都有該選舉區投票權,難認柯姓父子與領取物資之人間,有何約定投票權的對價關係存在,因此駁回檢方上訴,維持一審無罪認定,仍可上訴。
起訴指出,柯振杯與其子柯承翰在去年分別登記參選彰化縣第三選區議員、伸港鄉鄉長,二人得知彰化縣和美和善團,將在同9月15日在伸港鄉舉辦低收入戶救濟公益活動,二人為求勝選,明知該次公益活動是和美和善團自主發起及舉辦,並無配合柯姓父子選舉活動之意,在未徵得和美和善團會長同意下,即聯絡記者到場採訪。
活動當天,柯姓父子穿著議員、鄉長競選背心到場,參與發放物資,接受記者採訪,藉由此方式來向領取物資、救濟金且具有投票權的低收入戶、代領人行求賄賂,涉嫌違反選罷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