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王姓男子從事機械維修工作,去年初透過網路認識一名讀國中的少女,二人進展迅速,發生三次性關係,不過事後少女祖父發現少女因懷孕而舉止異常,才知少女已嘗禁果,氣得提告,王男在一審時與少女祖父,以40萬元達成和解,獲緩刑3年,不過後來王有延遲給付狀況,遭檢方上訴聲請撤銷緩刑,但二審認為王雖延遲,仍有依約給付,駁回檢方上訴。
判決指出,王姓男子從事機械維修,育有未成年子女,不過他在去年2、3月間,透過網路認識一名年僅15歲、就讀國中的少女,王男明知少女年齡,但仍與少女發展成男女朋友關係,還陸續與少女發生3次性行為,少女因此懷孕,在家因舉止異常,被同住的祖父發現後,報警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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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地院審理時,王男承認犯行,也與少女及其祖父以40萬元達成調解,合議庭審酌王男沒有前科,素行良好,因此依三次對未滿16歲少女性交罪,判刑10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不過王男後來因未依調解約定日期,給付40萬元賠償金,檢方提出上訴,聲請撤銷緩刑宣告。
王男抗辯,今年8月3日才取得調解程序的筆錄,而且需要辦理貸款,加上小孩住院走不開,所以才導致沒有依調解條件,在今年7月30日前給付,不過後來已在今年8月21日將款項匯入少女的郵局帳戶內。
台中高分院審酌,王男有提供托嬰中心在7月21日至7月31日,因諾羅病毒休假的公共托育家園收款收據影本為證,辯詞可採,其延後給付的理由正當,雖王給付稍有遲延,但情節不重大,一審做出的附條件緩刑諭知,核無違誤,檢察官的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