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歲江姓少年每月零用金僅3、4000元,卻指示行下注785萬餘元買運動彩券,扣除中獎466萬餘元,還得吐還318萬餘元。違法賣運彩給未成年人,也被處分繳納1252萬餘元,彩券行不服提行政訴訟,一審敗訴,但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運動彩券發行條例違反比例原則,自為改判彩券行僅須繳納515萬餘元,全案確定。
江姓少年2019年2月起多次投注運彩,每次投注金額數十萬至數百萬元不等,也陸續中獎,曾經有贏400多萬元;他同年4月8日至10日透過LINE指示彩券行老闆先行代為投注,之後再拿錢到店裡結帳,未料卻不斷失利,坦言無法清償金額,總投注金額達785萬1050元,再扣除中獎金額466萬9200元,還積欠彩券行318萬1850元。
彩券行老闆提告要求賠償,並稱不知道江未成年;江表示自己多次穿高中制服去下注,更將自己買的機車登記在彩券行員工名下,員工都知道他未成年,老闆也會知道,他沒有隱瞞未成年身分,且自己能下注如此龐大金額,也是老闆同意,並認為僅欠151萬餘元。
一審判決老闆敗訴,二審逆轉判江應給付老闆318萬1850元,最高法院2021年裁定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然而,彩券行違法賣運彩給江也遭行政處分,運動部認為彩券行2019年3、4月間違法銷售運彩及支付獎金給少年,依運彩條例規定應將與售得價金及已支付獎金同額款項,歸入運彩盈餘,調查後認定售得價金為785萬1050元、已支付獎金為466萬9200元,因此處分彩券行應繳納歸入運動彩券盈餘1252萬0250元。
彩券行不服處分,循序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審判決敗訴。案件上訴,最高行認為運彩條例規定彩券行應將款項歸入盈餘,性質是「管制性不利處分」,雖有助達成運彩條例立法目的,但仍限制人民財產權,必須要合乎比例原則。
最高行指出,運彩條例規定未考量經銷商售出運彩時,已將售得價金充入盈餘,且未考慮售出價金還須扣除應發獎金、發行彩券銷管費用後,餘額才屬運彩盈餘,而以劃一方式將售得價金「全額」歸入盈餘,導致經銷商須繳納顯不相當的售得價金總額,已逾越人民合理負擔的範圍,嚴重侵害人民財產權,違反比例原則。
最高行認為,基於合憲性考量,在經銷商已全額繳交售得價金全額的情況下,運彩規定關於「應將與售得價金同額之款項」歸入盈餘,應解釋為「應將與售得價金之上訴人所收取銷管費用同額款項」歸入盈餘,才沒有違背比例原則。
最高行計算應繳納的款項為彩券行收取的銷管費用,也就是佣金49萬0690元,及應歸入獎金466萬9200元,合計共515萬9890元,廢棄一審判決,自為改判處分命彩券行繳納金額逾515萬9890元歸入運彩盈餘部分撤銷,其餘上訴駁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