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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年終考績打贏行政訴訟 台南3國中教師再打國賠卻敗訴

為年終考績打贏行政訴訟 台南3國中教師再打國賠卻敗訴

某國中張姓、黃姓等3名教師不滿106至108學年度年終原列甲等,經教育局聯合視導後函請校方重新審查,時任校長以職權變更考核會復議結果改列留支原薪,提行政訴訟勝訴後再提各求償160萬元,法官認與國賠不法侵害其權利成立要件不符,且已逾2年時效而駁回。

張姓男師、同姓女師及黃姓男師3人主張,106、107、108學年度年終考績成績原均考列甲等,除晉敘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可領取一個月薪給總額的一次獎金,並由教育局核定。

後經教育局2021年3月間校務專案聯合視導報告認定,3人擔任導師時,書寫學生輔導資料紀錄表幾近敷衍,對訓輔工作顯非盡職,且張、黃於108學年度擔任教評會委員時,出席率分別僅34%、27%,函請校方重新召開教師考核委員會,就3人年終考核重新審查。

然而,學校召開考核會,決議不同意3人撤銷改列,時任林姓校長敘明理由交回復議,再開考核會仍決議不予撤銷改核,但校長仍以職權變更復議結果,將3人考核均改列留支原薪,不晉級、不發給考核獎金。

張等3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校長改核未附具體理由,且其判斷基於不完全資訊等理由,撤銷原處分,學校不服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上訴駁回確定。張等3人認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其名譽權,向學校請求各116萬元。

校方指出,時任校長是依相關規定所賦予職權,本於教育局視導報告認定內容變更考核會復議結果。況行政處分縱使不當,做此處分或執行此處分公務員未必構成職務上侵權行為。

校方表示,前任校長變更復議結果,將3人年終成績考核均改列第4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三、在同一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留支原薪:㈠教學成績平常,勉能符合要求。…」,並無任何隻字片語侵害3人名譽,且原處分遭行政法院撤銷究竟如何減低3人社會評價。

台南地院指出,不法行為與有瑕疵得撤銷行政處分不同,所謂不法,指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而有瑕疵得撤銷行政處分,僅因行政處分存有瑕疵而得加以撤銷,該有瑕疵行政處分如未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仍不得稱為不法行為。

台南地院也表示,張等3人均於2021年7月1日對原處分提起申訴,遲至2024年3月21日才提出國家賠償書面請求,並於同年9月4日提起訴訟,其請求權已逾2年時效而消滅。

台南3名國中教師為年終考績打贏行政訴訟後,再提國賠向學校各求償160萬元,法官認與國賠不法侵害其權利成立要件不符,且已逾2年時效而駁回。圖/本報資料照
台南3名國中教師為年終考績打贏行政訴訟後,再提國賠向學校各求償160萬元,法官認與國賠不法侵害其權利成立要件不符,且已逾2年時效而駁回。圖/本報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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