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中市賴姓市民日前凌晨在友人家飲酒後,騎乘電動滑板車返回太平的住處,在行經大里區立仁橋頭時,疑因輾壓到石頭而失控摔倒,警方據報前往處理,發現他身上散發出濃重酒味,酒測值高達每公升0.96毫克,依違反刑法公共危險罪嫌送辦。
警方上午說,賴姓男子(50歲)說他以為電動滑板車較不易被警方攔查取締,因此大膽騎回家。但依法,電動滑板車是電力驅動,故屬於刑法「動力交通工具」的範疇,酒測值如超過每公升0.25毫克,仍依公共危險罪嫌送辦,因此提醒民眾勿違規使用及酒駕,以保障自己及他人行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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霧峰警分局仁化派出所所長黃秉鈞說,事實上如果在道路上使用電動滑板車,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第5項規定,可處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若有酒駕行為,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第2項規定,可處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增訂「個人行動器具(如電動滑板車、獨輪車等)」歸類為慢車,並自去年11月30日施行,原則上禁止行駛於道路,故現行如電動滑板車、獨輪車等個人行動器具尚無法在道路上使用,僅能在非屬道路的公園、廣場、私人或封閉場域內使用。
霧峰警分局長陳祥麟呼籲,警方對於酒駕「零容忍」,民眾應謹記「酒後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的原則,民眾如與親友聚會飲酒,應多加利用計程車、代駕或大眾運輸交通工具返家,切勿心存僥倖使用個人行動器具酒駕。警方將持續加強酒駕執法,維護民眾生活環境安全。
※ 提醒您:禁止酒駕 飲酒過量有礙健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