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編台灣1980年代重大歷史案件「」,但未取得當事人及其家屬授權即拍攝引發爭議。參與演出的藝人提告電影出品人蘇敬軾、製作人郭木盛涉嫌等罪。台北地檢署今偵結,李千娜雖誤認事先取得涉案家屬同意或授權,但難認與被告行為必然有因果關係,全案無證據證明涉詐欺得利罪,給予不起訴處分。
藝人李千娜因「世紀血案」失言風波公開道歉,並直指製作人郭木盛邀請她幫忙客串虛構人物、雜貨店老闆娘角色,導演和她討論時,表示電影輪廓以「正義」、「希望」的方式重啟事件,沒有講太多。
李千娜指控,電影出品人蘇敬軾、製作人郭木盛對他佯稱電影改編林家血案「已做過一切調查」,且在演員聘用合約書虛偽記載,導致他誤信已取得涉案家屬的同意或授權,他才簽約飾演「張媽媽」角色;此事引發輿論,導致形象受損、喪失參與其他演藝工作的機會,提告2人詐欺得利罪嫌。
今年5月間蘇敬軾、郭木盛及以證人身分的導演徐琨華等3人,赴台北地檢署第二辦公室應訊接受調查,他們一致稱電影改編沒有取得涉案家屬同意或授權。蘇敬軾供稱,他不認識李千娜,是在電影殺青後酒宴,才和李千娜見面,且他認為「林家血案」是歷史事件,涉及公共事務及公眾人物,本案拍攝電影無須經涉案家屬的同意或授權。
製作人郭木盛供稱,演員聘用合約書中合法授權是指「劇本」,且契約是制式合約,依他的拍攝電影經驗,並無必須取得原型人物同意或授權才可拍攝。
導演徐琨華證稱,沒有向李千娜提及電影改編「林家血案」,應該是李在見面洽談前,先取得電影劇本得知改編,他也沒有表示已做過一切調查,僅有轉達編劇說明的田野調查方法,包含新聞報導、法院與出版紀錄等。
檢方認為,依相關事證,無從認定被告等人積極表示電影改編事先取得死者家屬同意或授權,李千娜簽約前也非僅考量是否取得同意或授權,而尚包含報酬、知名度提升及廣告效益等;李千娜雖誤認事先取得涉案家屬同意或授權,但難認與被告行為必然有因果關係,全案無證據證明涉詐欺得利罪,犯罪嫌疑不足,不起訴。
「林宅血案」案發於1980年2月28日,時任議員、美麗島事件被告林義雄遭依「叛亂罪」起訴,軍事法庭首開調查庭,林妻上午旁聽、中午打電話回家卻無人接聽,委託林義雄秘書回家查看,秘書抵達林宅發現林義雄的母親、7歲雙胞胎女兒慘遭刺殺身亡,9歲長女重傷倖存。監察院2023年報告指出,當年偵辦過程疑有誤導方向及散布不實訊息情形,致真相長期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