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徐德益涉夥同共犯殺死蔡姓少女、黃姓男子,再將屍體裝桶灌入鹽巴、水泥封箱,分別藏放在住家、苗栗山區,徐在一、二審都被判處死刑,去年初發回更一審,更一審時,徐承認犯罪,僅對刑度爭執,更一審由中正大學犯罪預防系教授楊士隆組成的團隊,進行教化復歸可能性鑑定。今天開庭時,徐的律師質疑該鑑定報告使用的常模、量化問卷設計,都與採用模型有異,得出的結論恐有疑義。
徐德益雙桶屍案,今天進行交互詰問程序,因更一審審理時,委由中正大學犯罪預防系教授楊士隆團隊,進行更生教化與復歸社會可能性的鑑定報告,報告結論是「徐可教化可能性低、復歸社會可能性極低、若失去監管,有高度再犯可能」。
徐德益的辯護律師李宣毅今則針對該鑑定報告在使用的文獻、模型與研究工具、方法,都與楊士隆團隊所做出的研究報告有差異,進而質疑該分鑑定報告的信度與效度。
李宣毅指出,以楊使用的BIS-11(Barratt 衝動性量表第11版)為例,原學者在測量分數的問題,分三類分別是8題、11題與11題,但楊團隊卻將三類分別以10題呈現,也影響了後續評分的結果。
李宣毅說,另外,該鑑定報告使用BIS-11模型,但有部分測量出的結果是「正常低分」,但卻被認定是「具有高度危險性」,此部分在鑑定報告內,也未見該結論有何科學的實證依據。
楊士隆則說,有關量化指標的問題設計與該部分的報告撰寫,是由另名教授負責,但因該名教授出國,需後續以書面方式補充,另外,此次的鑑定報告,還是以三名教授訪談被告、教誨師、管理員、被害人等訪談資料,作為鑑定報告的基礎,主要採取的是質性研究的方向。
今天交互詰問時,李宣毅針對鑑定報告引述的研究出處,鑑定報告的依據、為何沒有訪問被告的姊姊、母親,以及被告在更一審審理期間,已做出認罪陳述,但卻因鑑定報告已完成,未在鑑定報告中呈現,是否屬重要的「動態因子」變更等細節,詢問楊士隆,但楊多數無法回答。
因許多問題與細節,涉及另外其他團隊成員的鑑定內容,審判長王鏗普要李宣毅以書面方式,詢問問題後,由鑑定團隊回應,後續再開辯論。
檢警調查,台中豐原男子徐德益(40歲),為私吞300多萬的土地交易款,誣賴蔡姓少女吞錢,在2017年間殺害蔡後裝屍塑膠桶,藏放在豐原老家,另為地主辦理土地貸款,擅自出售土地得款2690萬,懷疑黃姓男子供詞對他不利,在2019年間教唆同夥強行注射黃毒針,再朝黃頭部開槍致死,再裝進桶子棄屍,一、二審都判徐死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