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男子擔任海運長弘輪輪機長時,在貨輪上和黃姓二管輪(第二級管輪員)糾紛,陳見黃發出乾嘔聲認為態度不佳,痛毆打到黃腦震盪,台中地院刑事依傷害罪判陳3月徒刑確定;黃再提民事求償130萬多元,民事庭審理後判陳應給付黃9萬3450元,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陳男2024年3月22日中午12點多在長弘輪任輪機長,因為細故和黃姓二管輪糾紛,徒手毆打釀黃頭部挫傷、腦震盪。
檢方訊時,陳男矢口否認,辯稱雖有爭執但是被打,他沒有打人,悔過書是受到脅迫下簽的。當時認為他們要攻擊,自己有做一些抵擋的動作,但不認為這叫毆打;黃則就遇害過程指證歷歷。
檢方查,陳事後有親簽悔過書,並有EVER BEAMY(長弘輪)船員紀錄聽證會會議紀錄,黃也提出醫院驗傷。
台中地院刑事庭審酌,陳僅因黃發出乾嘔聲音,覺得他態度不佳就發生衝突,斟酌其犯罪動機、所生危害及一切情狀後,依傷害罪判他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
黃再提附帶民事訴訟,主張醫藥費、受傷後難履行船上職務受有5個月薪資損失97萬元、獎金13萬元,且受傷遭長榮勒令下船,精神痛苦不堪,請求精神撫慰金20萬元,一共向陳求償130萬9349元。
陳抗辯稱,黃平日表現不佳、工作不力,2024年3月接到公司文件通知其表現不佳,就密謀製造事端,長榮後於同月23日解雇黃。黃設局後,提出不具證據力驗傷報告,意圖詐取賠償,主張駁回。
民事庭查,陳毆打黃,刑事被依傷害罪判刑3月確定,陳應負損害賠償之責,審酌雙方學歷、收入、侵害程度,認定精神撫慰金以9萬元適當,連同醫藥費一共判陳應給付黃9萬3450元;另黃求償工作損失部分認無理由駁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