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演游智煒被控在夜店搭訕女子,兩人去KTV飲酒唱歌後,游「撿屍」將女子帶回家得逞,檢方依乘機性交罪嫌起訴,一審認為游罪證不足,判決無罪。檢方提上訴,今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游再度獲判無罪。
檢方起訴指出,游智煒2024年8月10日凌晨1時許,在台北市某夜店搭訕認識女子,兩人同日5時許一起到KTV唱歌後,游見女子因飲酒而意識不清,他便搭計程車將女子帶回家,利用女子神志不清狀態下,強壓在女子身上性侵得逞。
檢方認為,女子清醒後發覺衣服凌亂,和友人私訊表示不記得前夜發生的事,並向友人抱怨為何讓她跟陌生男人回家,隨後報警控告游性侵。游曾傳訊告訴被害人「從地上扶妳起來很多次」,加上監視器畫面錄下被害人在路邊嘔吐的畫面等,認定游乘機犯罪,將游依乘機性交罪嫌起訴。
游坦承認識女子、唱KTV、一起搭計程車返家,但他堅決否認犯行,供稱他和女子發生性行為是合意的,當時女子是清醒的,「我有詢問過她」。
台北地院依卷內證據資料、證人說法、KTV監視器錄影畫面等,女子在離開夜店、在KTV、抵達游智煒住處時,都難以認定女子的身心狀況已因酒醉而達不知抗拒、意識不清的程度。
一審認為檢方提出的證據資料及指出證明的方法,無法說服合議庭對游智煒行程有罪的心證,因此認為罪證不足,判決游無罪。檢方不服判決提起上訴,高院二審今上午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