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姓男子多次酒駕,最近一次判刑6月,檢方不准他易科罰金,朱聲明異議說,他有不能坐牢的苦衷,聲明書也寄給法務部長,台北地院認為,檢察官沒有給朱說明的機會,裁定「不准易科罰金之執行指揮命令應予撤銷」,可抗告。
朱表示,他因酒駕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確定,不過,檢察官沒有給他表示特殊事由的機會,就在傳票上記載不得易科罰金,程序有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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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說,他5年內只有2犯,2次都沒發生事故,這次因母親身體不適才慌亂酒駕,犯情輕微;他是家中唯一經濟來源,要負擔房貸,要照顧母親、舅舅、舅媽,入監了長者就會流離失所,他的車已交給別人,希望可以易科罰金。
法官調查,朱有3次酒駕紀錄,先後判處罰金銀元8000元、罰金13萬元、有期徒刑3月,都判刑確定;最近一次犯案被移送執行時,檢方勾選「不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檢察官在說明欄指出,「受刑人已有4次酒駕犯行,而本案犯行距前次酒駕犯行尚未逾3年復再犯,且酒測值高達0.69,足認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
檢察官處理的公文,經主任檢察官勾選「如擬」,再經檢察長核閱後,寄傳票通知朱2023年10月13日上午報到執行,不過,朱先請書記官將報到延後到10月20日,自己在10月16日聲明異議,同日,又以電子郵件檢附聲明異議文書寄至法務部「部長信箱」,而法務部在10月24日才轉文給台北地檢署。
法官審理認為,檢察官在還沒有給朱表示意見的機會前,就在傳票上備註「不得易科罰金」,未及聽取朱的陳述再進一步處理,應該撤銷執行指揮命令,另由檢察官依適法的程序重新處理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