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雄市已故呂姓夫婦生前立遺囑指定由次子繼承房地,依法給予其他三名子女特留分補償,但次子繼承後未補償,被兄弟姊妹提告後出售房地,贈與妻子三七○萬元。高雄家事法院認定次子透過贈與脫產,應回復特留分,判決撤銷贈與,給付手足三人各二三二萬餘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呂姓夫婦育有四名子女,預立遺囑將高雄前鎮區精華地段土地及房屋留給次子,其他三名子女的特留分則按法律給予補償,夫婦分別於二○一六、二○二二年過世;次子繼承房地後,迅速登記到自己名下,事後三名兄弟姊妹得知遺囑內容,訴請回復特留分,要求次子各補償三一五萬餘元。
三名手足指控,次子挨告後,二○二二年十一月將繼承的房地以低於市價價格出售外人,又將名下三七○萬元存款無償贈與妻。
法院開庭時次子稱,兄弟姊妹卅年前買房都由父母資助,哥哥、弟弟、妹妹各獲四三○萬、四二九萬、四九七萬元,應屬特種贈與,一併計算應繼分,父母留下等價值約一八九三萬餘元,手足每人特留分額應為二三六萬餘元,扣掉父母資助買房部分,早已超過特留分額;另外,他賣掉的房子經銀行估價為八二八萬元,以八五○萬元出售沒有賤賣。
對於受贈三七○萬元,次子的妻子稱,丈夫為了與手足和解,先匯款到她帳戶,之後因好友急需用錢,借給別人,只是對方尚未還款,並非為了脫產。
法官發現,次子未能舉證父母資助兄弟姊妹買房,不採信他的說法,判他依法給付三名手足各二三二萬八八二九元,對於贈與三七○萬元,認定是在被提告後,刻意透過無償贈與減少財產脫產,判撤銷贈與,其妻要歸還款項,由三名手足受領用以抵償應補償的特留分額。至於賣房脫產的指控,法官認定是合法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