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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緝犯開車闖鐵道棄車逃判3年6月 法官:恐釀列車出軌傾覆

通緝犯開車闖鐵道棄車逃判3年6月 法官:恐釀列車出軌傾覆

黃姓男子因案被,去年11月26日開車在龍安街、精一路口文安里平交道前拒警盤查,將車開上台鐵軌道逃逸,因卡住爆胎棄車逃逸被逮,當時造成上班12列車大誤點。法官說,恐釀列車、傾覆可能,造成火車往來危險,依妨害舟車行駛安全罪判他有期徒刑3年6月。

基隆地院判決書指出,黃男去年11月26日凌晨1時27分,開車驟停於基隆市仁愛區龍安街、精一路口文安里平交道前,警方巡邏時發現異狀盤查,黃男因案經通緝中,因怕被捕,加速將車開進台鐵軌道,行駛在基隆起0公里33公尺之東正線軌道。

判決說,黃男的車因爆胎卡住,他將車棄置軌道上逃逸,他沿著車站的鋼梁,爬到3樓,消防局出動雲梯車才將他拉下。台鐵工務單位出動怪手將在軌道上的車輛移除,警方在車上查獲毒品送辦。

法官審理指出,擔任油漆工的黃男,將汽車駛入軌道後,因爆胎將車輛棄置於軌道上,並逃離現場,該車輛在同日清晨4時49分,由台鐵公司以機具移離軌道,軌道才得以淨空。

法官說,如果當時火車經過,勢將遭列車撞擊,恐引發出軌、傾覆等事故,該行為客觀上已使火車往來產生危險,

黃男辯護律師以他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請求酌減其刑,但法官認為,黃男僅為逃避盤查,將汽車駛入台鐵軌道,並將該車棄置於軌道,旋即逃離現場,所為確有造成列車出軌並致乘客傷亡的危險,不因台鐵公司及時排除,而稱無具體危險存在,惡性非輕,無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必要。 

依刑法第184條,損壞軌道、燈塔、標識或以他法致生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往來之危險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前項之舟、車、航空機傾覆或破壞者,依前條第1項之規定處斷。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萬元以下罰金。

通緝犯躲警,開車闖鐵軌,爆胎棄車逃重判3年6月,法官指恐釀列車出軌、傾覆。記者游明煌/翻攝
通緝犯躲警,開車闖鐵軌,爆胎棄車逃重判3年6月,法官指恐釀列車出軌、傾覆。記者游明煌/翻攝

通緝犯躲警,開車闖鐵軌,爆胎棄車逃重判3年6月,法官指恐釀列車出軌、傾覆。記者游明煌/翻攝
通緝犯躲警,開車闖鐵軌,爆胎棄車逃重判3年6月,法官指恐釀列車出軌、傾覆。記者游明煌/翻攝

通緝犯躲警,開車闖鐵軌,爆胎棄車逃重判3年6月,法官指恐釀列車出軌、傾覆。記者游明煌/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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