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某公立高中陳姓女老師去年6月下旬間,因特教組長輪值順序問題,愈發對長期已有嫌隙的石姓女老師不滿,當下在特教組教職員辦公室內大罵對方「不要臉」,讓在場多名師生驚呆。石師提告並提起附帶民事請求損害賠償,桃園地院審結,將陳姓女師依公然侮辱罪判處罰金9千元,民事部分也得賠償石姓女師9千元,本案可上訴。
本案發生於去年6月28日下午1點,桃園某高中特教組老師們開完期末教學研究會議結束後,陳老師在教職員辦公室對吳組長質疑「石女已擔任過組長1年,為什麼還可以再排輪序?」由於石老師座位離得近,聽聞後站起來主動反駁「那1年是在輪序制度施實前,所以不能算在輪序裡面,那妳也當了6年了」,沒想到遭陳當著辦公室內至少10人的面大罵「不要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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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時,陳老師否認公然侮辱,辯稱「當時我與石老師沒有任何對話及互動,也沒說『不要臉』;我是拿學生的考卷給吳姓特教組長看,詢問有關組長輪序問題,吳的回應讓我覺得他們是在演戲,我就對吳講『不要演』等語。」律師也辯稱,可能因為陳老師當時戴口罩,說話比較不清楚,再加上兩人之間有宿怨,大家才會覺得是針對石老師,實際上並無辱侮石老師的行為。
吳姓特教組長證稱,由於陳女對當天會議的決議內容不滿,私下先找他談,談的過程中,聽到陳罵石「不要臉」,由於陳就站在他身旁,要聽錯的可能性很低,且當時幾乎全辦公室在場者都聽到了;黃老師也證稱,陳在辦公室又有學生在的場合罵「不要臉」,覺得很不適合,於是請學生先行離開,過程中並沒有聽到「演戲」的字眼。
法官審酌,被告陳老師與石老師為同事關係,因特教組長輪值順序問題與石師意見不合,以「不要臉」字眼侮辱,貶損石師人格,考量被告陳師侮辱的方式、地點、他人可得見聞等狀況及所生損害,兼衡陳老師素行、犯後態度、智識能力及生活狀況等情狀,量處罰金9千元,得易服勞役,可上訴。
